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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优化我县生态环境,切实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在县城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2月5日,我县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告》,进一步调整完善禁(限)放区域和时段,推动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向纵深发展。
我县划定近湖街道、塘河街道、钟庄街道行政区域内,以及建阳镇343国道以东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在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情况下,农历除夕(晚6:00~8:00)、正月初一(上午6:30~8:30)可以燃放C级(注明个人燃放类)及以下等级烟花爆竹制品,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在允许燃放时间段内,要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办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重要军事区域,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