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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广大市民、社会单位的一封信

建湖日报数字报 2024-03-04


为及时消除住宅小区火灾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盐城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其他乘用人有权劝阻、制止。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五、禁止在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堆放物品、停放车辆。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离人关火源、关电源、关气源)工作。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鼓励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

七、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八、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拨打0515-86239026热线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建湖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